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谏壁支行诉江苏金益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关联担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镇江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益集团公司法务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3)镇京民二初字第25号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军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有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担保,原告与被告江苏金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1)公司为其股东担保是公司担保权能的体现。公司作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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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3)镇京民二初字第25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谏壁支行,住所: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2号。
负责人:黄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军江苏镇江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金益集团公司,住所: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法务室主任。
被告:江苏金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54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江苏金益集团公司法务室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吴军。
6.审结时间:200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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