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镇江市第十三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终字第3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成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因学校教育方式不当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侵权案件,在案件定性及确定赔偿数额上有较大的难度,而且涉及到专业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没有相关案例予以借鉴的情况下,通过专家陪审,结合运用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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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1998)镇京民初字第25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镇民终字第382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83年4月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镇江市第十三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之父),芦秀英(系原告之母)。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潘忠、戴梦阳,镇江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镇江市第十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何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汪某,该校副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闻俊勇镇江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朝中;审判员:邱凯;代理审判员:邓铭琛;人民陪审员:屠源夏友春(系镇江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德福;审判员:张桂权;代理审判员:周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9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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