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冯某诉雅安西龙纸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雅安同兴律师事务所

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雅民终字第2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超 单位: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刘某夫妇所遭受到的物质损害和残酷的精神打击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或者既是天灾也是人祸,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果是天灾,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如果是人祸(被告的完全责任),原告的损失将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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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04)雨城民初字第28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雅民终字第210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生于1965年,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雅安市雨城区。
原告(被上诉人):冯某,女,生于1968年,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系刘某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张勇攀雅安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西龙纸业有限公司。地址: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有质;审判员:唐超谢建华。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锋;审判员:魏巍刘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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