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及赔偿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申岛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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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汇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镇行终字第3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倩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国家法律都设定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是一起涉及烟草制品运输方面的行政处罚案,行政处罚的程序方面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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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07)镇京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镇行终字第3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及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男,1958年7月生,汉族,上海申岛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员,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1953年4月生,上海申岛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45年9月生,上海申岛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江苏镇江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凯;审判员:徐明邓铭琛。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从国;审判员:曹英;代理审判员:马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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