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诉吴某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专有权的效力范围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镇民一终字第59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素清 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某一建筑物内部被按照设计方案建造成为若干可供独立使用的特定部分,并且其中各个特定部分已经依法归属不同的权利人所有的情况下所存在的由其中每一个权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8)丹民一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镇民一终字第59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男,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男,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杨云婷江苏镇江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1,男,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巢永辉江苏镇江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素琴。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成瑶;审判员:张桂权;代理审判员:孟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