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洪某、李某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伟康 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要求的提高,房地产交易日益频繁。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有时会出现诸如“赠送露某、花园”等销售承诺,购买者往往只关注专有部分的权益,对共有部分或缺乏约定,或者忽略其存在,对所谓的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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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9)佛禅法民三初字第107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30号。
2.案由:业主共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上诉人):洪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上诉人):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苟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咏梅;审判员:彭晓鸣郭伟康。
二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振康;代理审判员:张雪洁王志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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