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等诉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联村民委员会君荣村土地补偿款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的认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6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庞宗记 梁敏 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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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369号。
2.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卢某,男,汉族,1963年出生,佛山市三水区人,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上诉人):卢某1,女,汉族,1968年出生,佛山市三水区人,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卢某2,女,汉族,1992年出生,佛山市三水区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卢某、卢某1,原告卢某2的父母。
原告(上诉人):卢某3,男,汉族,1994年出生,佛山市三水区人,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卢某、卢某1,原告卢某3的父母。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联村民委员会君荣村,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联村民委员会君荣村。
负责人:卢某4,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武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三水分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助理审判员:林晓灵。
二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子平;代理审判员:余珂珂林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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