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陈某与星村镇桐木村委会及桐木村龙渡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条件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虞惠华

徐荣富

左承彪

代理律师:

邱之杰

徐斌

法官解说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农村土地的开发与征收,以及政府加大对生态资源的投入和保护,出台了有关的土地补偿规定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管理制度,建立对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实行集体管理、集体受益的补偿机制。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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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
(二)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庄某。
原告陈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之杰,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斌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龙渡村民小组,住所地武夷山市星村镇桐木村。
负责人罗某,村小组长。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虞惠华;审判员:徐荣富;审判员:左承彪
(六)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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