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抚顺市清原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一初字第98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2006年8月16日,满族,学龄前儿童,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1,系原告之父。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王家堡村二组。
负责人:刘某,系该组组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贲培银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6年王家堡村二组在林改期间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2006年2月28日以后出生或新增人口不参与林改分山分配。林改期间按村组规定执行。林改以后,村里为了补偿先期卖林子时卖了二组的林木,决定给予二组补偿林地、林木,其中大东沟3200亩、小旺沟100亩。2009年2月23日组里开会并经过投票决定:从2006年4月25日至2009年2月16日止,新增加的农业人口不给。而后组里按人口分山,大东沟每人3.96亩天然林、红松混合林。之后小旺沟落叶松每人分配150.00元,折合0.12亩。分山、分钱全没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应得林木款2446.8元。
被告辩称:原告赵某是王家堡二组村民,村里和组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凡是在2006年4月5日至2009年2月16日新增加和出生的村民不得参加林改分配。
(三)事实和证据
清原县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于2006年8月16日出生,2006年9月5日落户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王家堡村二组,其父母均为该村民组村民。2009年2月23日,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王家堡村二组,开会并通过投票决定,将该组所有的大东沟林木3200亩平均分配给该组村民,小旺沟100亩林木对外招标,将卖得款项也适当分给该组村民。但2006年4月25日至2009年2月16日该组新增人口不给。原告是在2006年4月25日后落户该组,因此未能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分得3.96亩林木,和150元现金权力。由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另查明:2010年12月21日,该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因为大东沟及小旺沟的山林已分配完毕,同意以法院判决为准,如原告胜诉,组里按大东沟3.96亩×580元/亩,小旺沟每人150元给原告补偿,原告同意按该会议内容获得补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村民代表会记录。证明王家堡村二组开会并通过投票决定,将该组所有的大东沟林木3200亩平均分配给该组村民,小旺沟100亩林木对外招标,将卖得款项也适当分给该组村民。但2006年4月25日至2009年2月16日该组新增人口不给。
2.户籍证明。证明原告赵某于2006年8月16日出生,2006年9月5日落户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王家堡村二组,其父母均为该村民组村民。
3.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原告是在2006年4月25日后落户该组,因此未能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分得3.96亩林木,和150元现金权力。
(四)判案理由
清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父母均为该组村民,原告于2006年8月16日出生,2006年9月5日落户该组,属该组新增人口。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组于2009年2月23日决定分配该林木,而原告已于2006年9月5日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原告赵某应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王家堡村二组未分配给原告同等份额林木和钱款是错误的,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定案结论
清原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王家堡村二组给付原告赵某林木款2,446.8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六)解说
1.本案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类似原告诉讼情况的该组共有36名村民,虽然均为该组的新增人口,但已实际落户该组。是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家堡村二组于2009年2月23日决定分配该林木,而原告已于该日期之前成为该组村民。却未能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分得3.96亩林木,和150元现金权力。由于人数众多,群情难控,极易引发群众性事件。
2.本案具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示范作用。
红透山法庭在接到此案后,一边安抚好36户村民的情绪,一边与政府相关领导和村干部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并汇同他们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并采取稳控措施,让他们思想稳定下来,然后又紧锣密鼓的进行调解工作。法庭在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之后,红透山法庭先后三次将该组村民代表和一些有代表性的村民招集到一起,为他们讲解法律的相关规定,释明法律、宣传法律,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到组里的这些做法确实侵犯了这36名村民的合法权益,组里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虽然审判长贲培银同志通过解释法条,为他们翻看相关法律的规定,他们还是要求法律作出判决,写明组里这样做到底错在哪儿,回去也能跟其他村民有个交待。最后红透山法庭以新出生并已实际落户到该组的儿童为例,做出了判决,并详尽的论述了该村民小组的做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群众看了能一目了然。
这份判决宣判后,收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通过这份判决的示范作用,主审法官对其他村民案件进行了调解,使村民小组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错误并违反法律规定,在接到判决后,立即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同时,也及时的把相应的补偿款发放给了其他村民,其他村民在得到补偿款后主动撤回了起诉。极大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贲培银)
【裁判要旨】原告赵某父母均为该组村民,其为该组新增人口,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原告赵某应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王家堡村二组未分配给原告同等份额林木和钱款是错误的,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