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清原县南口前镇王家堡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民事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益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抚顺市清原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一初字第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贲培银

法官解说
1.本案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类似原告诉讼情况的该组共有36名村民,虽然均为该组的新增人口,但已实际落户该组。是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家堡村二组于2009年2月23日决定分配该林木,而原告已于该日期之前成为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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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抚顺市清原县人民法院(2011)清民一初字第98号判决书。
2.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2006年8月16日,满族,学龄前儿童,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1,系原告之父。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王家堡村二组。
负责人:刘某,系该组组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贲培银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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