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国家秘密;考题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大连韦德伍斯健身俱乐部

辽宁勇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2)抚县刑初字第001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曹玉春

高红

佟萍

代理律师:

崔瑾

王磊

法官解说
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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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2012)抚县刑初字第00104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娜、崔月琪。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2月1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瑾,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研究生文化,系大连韦德伍斯健身俱乐部员工。因本案于2012年2月2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磊辽宁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玉春;人民陪审员:高红、佟萍。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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