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逃税
案由:
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抚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中刑二终字第0005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孙建军

汪爱军

孙丹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原来并不是负责这项工作,是领导临时给加的工作,对于工作并不熟悉。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2月份开始从事车辆报停工作。且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可以明确说出正常车辆报停的顺序。由此可见,被告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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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抚顺县人民法院(2012)抚县刑初字第0013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中刑二终字第00057号裁定书
2、案由:玩忽职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廷顺、代理检察员:刘婧媛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某,系抚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收费员,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抚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玉春;人民陪审员:佟萍、高红。
二审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建军;审判员:汪爱军;代理审判员:孙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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