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抚顺罕王商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民事 租赁合同 重大误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中民三终字第003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树魁

王德玉

袁旭东

代理律师:

汪世龙

郭纯红

法官解说
本案的重点在于合同变更之诉是否受到除此期间的约束,本案的变更之诉手否超过一年的除此期间。合同撤销权与变更权是源自相同法理基础的形成权,而形成权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限制,以维护既有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所以,合同变更之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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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1)新抚民一初字第0012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中民三终字第00334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抚顺罕王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汪世龙,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中央大街东七路4号。
负责人:宋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纯红,辽宁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树毓
二审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树魁;审判员:王德玉;代理审判员:袁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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