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公司登记;审查义务;审查程度;审慎审查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

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研法规股

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上官笑东

樊国斌

揭颖

代理律师:

江光生

林伟

黄巍

法官解说
1、审慎审查义务的提出
对登记申请人赵某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法定职责,但本案的关键是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应履行何种审查义务?《行政许可法》虽对许可登记过程中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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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0)崇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江光生,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汤某,女,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章某,男,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研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某。
第三人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伟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
第三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
第三人沈某。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崇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志峰; 审判员陈水华 ;代理审判员:陈利华。
二审法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上官笑东; 审判员樊国斌、 揭颖。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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