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宁行终字第 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娉娉 单位: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对工商行政许可异议的纠纷,而且是基于相邻权主体提出的争议,在对原告主体资格、相邻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否享有听证权利、起诉期限等问题上都存在争议,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众多,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环境影响审批材料是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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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安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宁行终字第 66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余毓奇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1,男,福建省福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工,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郭某,男,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系福安市“农家人饭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芳;审判员:郑成锦;人民陪审员:林志坚。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审判员:何如芬;代理审判员:黄冰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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