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等不服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

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行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成锦 单位: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1.本案诉争实质焦点是楼梯下方空间归属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楼梯下方空间应归第一层商业用户第三人徐某使用。理由:(1)根据建住房[2007]74号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诉争楼梯踏步上已由原告缪某等八人分摊共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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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05)行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行终字第35号。
2.案由:不服房屋产权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缪某,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2,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原告(被上诉人):阮某,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1,女,汉族,1960年5月12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诉讼代表人(二审):陈某,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福安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国璋,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俞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某2,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庭安,福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夏毅生,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诉人):徐某,男,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伏平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安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军;代理审判员:魏博;人民陪审员:郑海容。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代理审判员:黄冰凌赖昌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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