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榜佰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胥某等租赁合同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四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杭鸣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即本案争议的租赁合同是标的物违法的合同,还是违法履行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租赁物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则属于标的物违法。如果合同的履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利益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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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1)秦民二初字第30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民四终字第139号
2.案由:租赁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南京金榜佰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炯、张保强江苏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胥某,南京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一审):胥某1,南京公交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鲁民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程某,女,南京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一审):姜云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胥某1,男,南京公交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小林;审判员:侯庆丰李美发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杭鸣;代理审判员:刘阿珍卞正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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