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决定案
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江苏省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伦柯达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

华夏园林集团公司南京办事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宁行终字第1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村中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未能发现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已经被涂改,是否构成行政登记行为违法。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已被涂改过的婚姻状况证明,是否对婚姻效力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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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3)玄行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宁行终字第158号。
2.案由:不服不予撤销婚姻登记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健江苏省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广东省深圳市伦柯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以下简称玄武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曾某,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干部。
第三人:周某,女,华夏园林集团公司南京办事处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村中;审判员:王群;人民陪审员:虞青松。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高峰;审判员:戴茹芳杨海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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