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如皋市民政局不服婚姻登记案 婚姻登记;实质审查;真实性
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行初字第00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跃

江宇

姜晓麟

代理律师:

马伯元

吴小慧

刘海涛

吴迪龙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婚姻登记员已尽审查义务,但原告许某实质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对离婚登记行为审查时,采用严格标准还是宽泛标准。二是离婚登记行为违法,但一方已与他人再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何种判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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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行初字第0067号判决书。
2、案由
撤销离婚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母亲,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马伯元,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小慧,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如皋市民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如皋市民政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储某。
委托代理人吴迪龙,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跃;人民陪审员:江宇、姜晓麟。
6. 审结时间: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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