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店等消费者权益争议案 消费者权益争议
案由:
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同舟事务调查南京所

北京同舟宁零柒市场调查事务所

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诉字第2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云 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的关键就是原告是否属于该法界定的消费者以及其购买羊毛裤是否用于生活消费,如皋店有无欺诈之故意。
1.一次性购买1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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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07)皋民一初字第0154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诉字第285号。
2.案由: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同舟事务调查南京所职员,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北京同舟宁零柒市场调查事务所职员。
被告(上诉人):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店(以下简称如皋店),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中山路398号。
负责人:景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旭东江苏南通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陵东路358号。
被告:上海发财羊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财羊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陵东路358号。
恒源祥公司和发财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庆云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祥;审判员:周云许红飞。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锦生;审判员:李惠萍;代理审判员:杜吉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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