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等诉季某等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仲裁不能情形下的司法管辖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0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开林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剖析上述案例,我们发现在涉及“仲裁不能”情形争议事项管辖权的处理中,相关仲裁机关与司法机关作出了一些努力和实践。那么这些仲裁与司法行为,如仲裁机构拒绝仲裁、裁决由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仲裁行为,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立案受理、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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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4)崇民一初字第149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立终字第0004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吴某。
被告(上诉人):季某、杨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纪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晓辉;审判员:李惠萍李海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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