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案 城市规划、旧城区改建、行政违法;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由: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0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戴俊

吴迂

法官解说
一、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提前收回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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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行初字第0038号。
二审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007号。
2.案由:认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原告(上诉人)张某2。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戴俊,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大司马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迂江苏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3,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唐斌。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跃;审判员:刘斌;人民陪审员:周兴林。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松平;代理审判员:顾春晖郁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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