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不服连城县人民政府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案由: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连城县实验小学

龙岩正纬律师事务所

龙岩天元律师事务所

龙岩春兴律师事务所

连城县技术监督局

连城县莲峰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伟光 单位:
1.关于李某转让因拆迁安置的建房用地120平方米给原告和第三人是否合法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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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1996)连法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连城县实验小学教师,住连城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长远龙岩正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杜春林龙岩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连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县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江发春龙岩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邹某,男,193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连城县技术监督局干部,住连城县。
二审委托代理人:罗明厚,连城县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大鹏;审判员:杨义龙;代理审判员:陈纬华。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柏生;代理审判员:刘伟光廖先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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