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天泉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诉龙岩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行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意文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涉及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涉案处罚金额达二十余万元,针对的是5%18种氨基酸注射液的定性问题,原告先后诉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从本案审理情况看,原告天泉药业对在2003年12月8日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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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5)龙新行初字第1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岩行终字第41号。
2.案由:不服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泉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泉药业),所在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庄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辉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和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女,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意文,审判员:黄静朱龙富。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伟光、审判员:丁斌丁建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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