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宾馆不服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行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对现实中商品经销者在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场促销商品并支付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对该案的审判涉及下列一些法律问题:
1.关于闽西宾馆收取吉马公司的专场促销费、入场费行为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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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行终字第28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闽西宾馆,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中山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邹亿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岩工商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童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马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岳新村33幢3~4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意文;审判员:朱龙富;审判员:赖海波。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审判员:丁建岩;代理审判员: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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