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连城县隔川乡人民政府撤销离婚证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连城县影剧院

福建省正纬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人民政府

福建省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培清 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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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03)连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岩行终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人民政府撤销离婚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女,福建省连城县影剧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卢水平福建省正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黄某,福建省连城县隔川乡人民政府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男,汽车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罗明厚,福建省连城县文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兴沿;审判员:蔡正武傅汝洲。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斌;代理审判员:丁建岩许培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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