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给排水工程公司诉南京市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责任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南京市排水管理处

江苏省南京绿洲铸锻厂

江苏省南京大件运输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排水管理处

江苏省南京市排水管理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行终字第1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河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两个方面:
1.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较有争议,消防部门一般以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批复(该批复认为,火灾事故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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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4)鼓行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行终字第135号。
2.案由:不服消防责任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给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华安新村2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定准门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大队长。
第三人(上诉人):徐某,女,江苏省南京市排水管理处内退工人。
第三人(上诉人):常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男,江苏省南京绿洲铸锻厂工人。
第三人(上诉人):徐某1(与徐某系姐妹关系),女,江苏省南京大件运输公司退休工人。
第三人(被上诉人):张某,男,江苏省南京市排水管理处退休工人。
第三人(被上诉人):黄某,男,江苏省南京市排水管理处职工。
第三人(被上诉人):南京川秦上颢高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秦上颢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钟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季习平;审判员:耿予萍;代理审判员:黄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明;审判员:陶伟东;审判员:柏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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