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坊前镇人民政府用地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省坊前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03)莒行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秀芬 单位: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点是原告是否对争议的林地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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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03)莒行初字第27号。
2.案由:用地行政确认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怀兵,男,山东省坊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朱家洼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某2、朱某3,支部副书记。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波;审判员:黄秀芬葛洪国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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