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南平市建设局城建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行终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文硕 单位: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诉讼,已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诉讼,但物业管理公司诉行政机关目前尚未见诸报道,在我院是首例。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对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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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6)延行初字第1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行终字第32号。
2.案由:不服城建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恒达商城B座403B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金好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平市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东溪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该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南平市恒达商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恒达商城业委会)。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永乐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洁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2,女,汉族,福建省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盛畴;审判员:傅丹华、张宏声。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培春;审判员:柯丹华;代理审判员:张文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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