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南平中山支行诉南平市邮政局邮寄合同案 邮寄合同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兴业银行南平分行

兴业银行南平中山支行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终字第6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毛文城 黄庆华 单位: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原告交寄的041号挂号邮件中是否如原告所述系一份金额为人民币225 239.9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对邮件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1.原告交寄的041号挂号邮件中是否为一份金额为人民币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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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05)延民初字第131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民终字第617号。
2.案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兴业银行南平中山支行,住所地:南平市中山路284号。
负责人: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南平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1,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兴业银行南平中山支行行长助理,住南平市。
被告(上诉人):南平市邮政局,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圣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敦建;审判员:黄庆华李珍。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卫平;审判员:郑延平陈志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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