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行贿、受贿案 行贿罪;受贿罪;人情往来
案由:
行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大秦

黄庆华

黄礼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某两次共收受李某2的1500元是人情往来还是受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人情往来是出于亲情、友谊关系往来,并不附带其他条件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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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行贿、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源。
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吴世锋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大秦;审判员:黄庆华;人民陪审员:黄礼明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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