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行贿案 立功认定、缓刑适用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刑二终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金辉

王世和

班霍

法官解说
本案中,控辩双方对于侯某向高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侯某是否构成立功及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
第一、关于立功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是提供重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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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26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刑二终字第76号。
2.案由:行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审被告人):侯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个体包工头。
一审辩护人刘金辉,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世和、班霍,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春安;人民陪审员:劳景权、黄礼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玉强;审判员:黎刚;代理审判员:李运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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