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受贿案 受贿罪;收受股票;干股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江南

刘致煌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段某原为正厅级领导干部,因长期多次受贿,受贿数额过百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本案涉及到隐性受贿形式"干股"问题,并涉及段某是"持有"还是"收受"的认定问题。
1、关于"干股"受贿的认定。最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正厅级)。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副市长。因本案于2012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江南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致煌,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玉强;审判员:秦平生廖思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雪刚;审判员:陈俊杰;代理审判员:黎兆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