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金融凭证诈骗案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为律师事务所

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新城区支行新民南分理处

通律师事务所

欣和律师事务所

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建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刑终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锦康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是犯罪性质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罪,还是其辩护人提出的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在主观故意上,三被告人均有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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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刑初字第29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刑终字第52号。
2.案由:金融凭证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忠。
被告人:马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凤山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韦贤斌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永福县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新城区支行新民南分理处储蓄员,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海,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卓恒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东兰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干警,因本案于200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韦建帮建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永春;审判员:蒋铧毅沈蔡优。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家祥;代理审判员:陈俊杰夏雪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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