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案 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刑二终字第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伶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认定李某持铁棍击打被害人李某2的头部,导致其溺水死亡的证据是充分的,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对李某行为性质的认定,这其中涉及对被害人李某2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1.被害人李某2的行为是与对方互殴...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2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刑二终字第36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俊洁、卢芳萍。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某1,男,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被告人李某大哥。
卢崇君,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农克新;审判员:赵秀贞林淑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俊杰;代理审判员:黎兆丰张晓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