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退运通知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意远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伊里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
1.海关对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废物有没有认定权。
对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止进口废物的认定权,争议较大。有的认为应由商检机构认定,有的认为应由海关认定。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可海关的认定权。主要基于以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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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防中法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行终字第7号。
2.案由:海关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怀球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
法定代表人:黄某,关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城海关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河池地区天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世浩;代理审判员:黄素芝;代理审判员:陈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威助;审判员:王国昌;代理审判员:罗伊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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