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诈骗案 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银行进帐单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刑二终字第0100号
审理法官:

曹翠萍

陈广宇

黄静波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行为人肖某持伪造的银行进帐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金融凭证诈骗罪是主要的争议焦点。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性特征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两罪的区别主要是在客观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刑二初字第29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中刑二终字第0100号。
2.案由:金融凭证诈骗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化辉。
二审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扬、杨薇薇。
被告人:肖某(上诉人),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万翔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卫国;审判员:周怀洲;人民陪审员:戴汉武。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翠萍;审判员:陈广宇;代理审判员:黄静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