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刑复字第0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骥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户外宅基地种植的丝瓜中注射农药,危及他人生命该如何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投毒杀人,侵害对象特定,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被害人陆某的生命、健康权,故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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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通刑一初字第41号。
复核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刑复字第025号。
2.案由:投放危险物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晓洁。
被告人:陈某,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于2002年8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葛献培江苏南通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卫平;审判员:陈广宇;代理审判员:臧建伟。
复核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喜;审判员:王振林;代理审判员:蔡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4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0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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