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8)同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明洁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第一,关于杨某是否构成教唆犯。犯罪嫌疑人叶某的供述具有不稳定性,关于毒物的来源曾翻供;而关于谁提议使用呋喃丹的问题,叶某供述与杨某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矛盾无法排除,而由于教唆过程只有两个人在场,无其他证据可以补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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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8)同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
2.案由:投放危险物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志强。
被告人:叶某,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人叶某的丈夫。
指定辩护人:洪英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金池;人民陪审员:陈江城张志愿
6.审结时间: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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