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刑终字第1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方建筑 单位: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
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泄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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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0)同刑初字第129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刑终字第164号。
2.案由:曾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戽水、辛丽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男,58岁,汉族,厦门市同安区人,居民。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48岁,汉族,厦门市同安区人,农民。因本案于2000年6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善建陈东升厦门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叶水沓李俊威厦门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金池;人民陪审员:黄淑能刘丽芬。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碧清;审判员:郭福全;代理审判员:阎夷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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