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破坏生产经营案 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动机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刑终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韦中利

欧阳广明

卢荣旗

代理律师:

钟方立

林桂南

旷喜文

法官解说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特征:(1)该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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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61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刑终字第119号。
2、案由:周某、覃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若民、黄晓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百色某水电开发有限责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男,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钟方立,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61岁,壮族,广西平果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4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覃某,男,44岁,壮族,广西平果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林桂南,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旷喜文,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班义强;审判员:黄亮;人民陪审员:方翔。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中利;审判员:欧阳广明;代理审判员:卢荣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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