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陆某、陆某2健康权案 私自录制;录音资料;健康权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百色市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终字第2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奇智

覃文艺

罗翠航

法官解说
本案中,若要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那就必须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1、鞭炮在哪里购买的问题。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黄某是在其处购买鱼雷鞭炮,而对黄某是否是在上诉人陆某的商店购买鱼雷鞭炮,被上诉人黄某提供了视听资料,这视听资料是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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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终字第287号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系原告黄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黄某3,女,系原告黄某母亲。
被告(上诉人)陆某。
被告(上诉人)陆某2,系陆某的父亲。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钟国强,男,百色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珠京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奇智;审判员覃文艺、罗翠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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