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艺发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电侵权损害赔偿案 供用电合同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尤冰宁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停电?要解决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停电的问题,必须考虑到本案的供用电关系是如何建立的,供电局、物业公司、业主之间是什么关系。而这必须从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电费的缴纳、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等环节上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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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1)湖民重字第000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2.案由: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艺发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洪福、张丽福建厦门杰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邱志平,康劲松,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曾思忠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再审):辜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邹振武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再审):曾仰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灵海;代理审判员:林国松古汉民。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雅玲;代理审判员:庄伟平张超。
再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丽珊;审判员:黄翠青;代理审判员:尤冰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6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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