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陈某、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代理权纠纷案 代理权的证明责任
案由: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终字第14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彭朝辉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因证券交易代理权引起的纠纷。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分配证券交易代理权限的举证责任?
查相关法律之规定,代理权举证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五条,该条第三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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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140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民终字第1413号。
2.案由: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戴某。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彭朝辉。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萍;代理审判员:尤冰宁李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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