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徇私枉法案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刑终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5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佩瑛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案在一审与二审当中,争论焦点总结起来主要有归结为李某是否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
要判断李某作为一名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是否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我们首先就要弄清楚人民警察身份的界定。《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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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隆刑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百刑终字第60号。
2.案由:徇私枉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曾用名李远),男,1965年出生,壮族,大专文化,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
一审辩护人:王永杰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梁斌桂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农罗骁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河;审判员:黄海舟;人民陪审员:朱寿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中利;审判员:韦金碧;代理审判员:卢荣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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