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等徇私枉法案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20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洪青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正确理解“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含义,对于界定徇私枉法罪与非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即解决了: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帮助其减轻刑事处罚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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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201号裁定书。
2.案由:受贿、徇私枉法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王庆芳、彭志娟。
被告人:舒某,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原系上海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0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顾跃进、鲁晓文,上海市顾跃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萧某,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原系上海市看守所管教组组长。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03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陶武平、程培新,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佑、赵颖,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明华;代理审判员:顾苹洲曹伟鸣。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王洪青;审判员:吴建华;代理审判员:徐文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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