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小平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
-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刑终字第114号
- 案由:虚假出资、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案
- 原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被告:周小平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3-09-0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舒伟庆等徇私枉法案
-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201号裁定书
- 案由:受贿、徇私枉法案
- 原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被告:舒伟庆,萧伟明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3-1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原判认定被告人舒伟庆犯受贿罪、萧伟明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舒伟庆共收受或索取贿赂31万余元,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及涉案赃款已被追缴等因素,原判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无不当。原审被告人萧伟明所犯徇私枉法罪,论罪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应属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萧伟明、原审被告人舒伟庆及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周德隆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50号裁定书
-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案
- 原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被告:周德隆,陈伟明,陶国强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4-05-3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周德隆、陈伟明、陶国强上诉,维持原判。
- 吴中倬诈骗案
-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刑终字第187号
- 案由:诈骗案
- 原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被告:吴中倬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4-12-1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