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破坏生产经营罪;盗窃罪;泄愤报复目的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二终字第2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曹光华

唐有玲

邓陆平

代理律师:

唐增俐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本案的定性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是: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车辆开走,并放置于他处,已经使车辆脱离了被害人的支配范围,属于非法占有了该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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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1)全刑初字第2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刑二终字第22号判决书。
2.案由:破坏生产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克强。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5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唐增俐,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锦云;人民陪审员:闫芳、彭丽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光华;审判员:唐有玲;代理审判员:邓陆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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