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街诉五谷村土地权属纠纷案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律街村委

临桂县律师事务所

临桂县临桂镇大律村公所

五谷村村委

临桂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民上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0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昭能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已被国家征用的土地,使用单位的变动,是否还得再向原土地所有者进行征用的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作为已被国家征用的村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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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1990)监民判字第43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民上字第130号。
2.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临桂县监桂镇大律村公所大律街村(简称大律街)。
法定代表人:唐某,大律街村委主任。
诉讼代理人:黄河临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唐某1,男,38岁,汉族,临桂县人,临桂县临桂镇大律村公所干部,住临桂县。
被告(被上诉人):临桂县临桂镇二塘村公所五谷村(简称五谷村)。
法定代表人:阳某,五谷村村委主任。
诉讼代理人:潘昌仁临桂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某,男,62岁,汉族,临桂县人,农民,住临桂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房孟六;代理审判员:周六生陈定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绍荣;代理审判员:胡乐柒徐元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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