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5等九人破坏生产经营案 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公私财物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刑初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谭远献

韦铭

赖丽华

代理律师:

庄秋宁

莫艳玲

平颖

法官解说
1、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是破坏生产经营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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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象州县人民法院(2013)象刑初字第12号。
2、案由:破坏生产经营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5,因本案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2013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秋宁,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6,男,因本案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莫艳玲,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7,因本案2012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平颖,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8,因本案2012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9,因本案2012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10,因本案2012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11,因本案2012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12,因本案2012年4月2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13,因本案2012年8月28日被逮捕,2013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远献;审判员:韦铭;人民陪审员:赖丽华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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