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某1被控交通肇事有罪案 交通肇事罪;调解协议;即时给付;悔罪表现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2012)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廖彦明

韦铭

梁绍健

代理律师:

覃任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覃某1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已经履行。
本案中,被告人覃某1在事故发生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死者父亲的赡养义务,但是这个义务还没有履行,调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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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2012)象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1,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5月2日象州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覃任合,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廖彦明、审判员韦铭、人民陪审员梁绍健。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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